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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: 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

时间:2018-02-26 14:45:18 作者: 阅读:

   2017年10月29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的通知(国办发〔2017〕87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  
  该《办法》的出台在满足现实需要的同时,也对现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“模糊地带”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,力求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,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。通过国务院政策解读,《办法》的出台,意味着消防部门将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。
  
  在2017年11月10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原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在介绍《办法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时,对《办法》进行解读:《办法》共从责任目标考评、责任考核结果运用、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四方面举措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。同时,对社会单位责任分为一般单位、重点单位、高危单位三个层次。
  
  四方面举措
  
  首先是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。在国务院层面制定目标责任,每年坚持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,同时要求省级政府、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。
  
  二是强化了责任考核的结果运用。国务院层面对省级政府考核后,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,并且要纳入全国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,要作为信用评价、项目核准、用地审批、金融扶持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。
  
  三是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。《办法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、重大隐患的整改、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,不能说等到发生火灾以后来追究,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但没有去履职,也要进行追责。
  
  四是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。《办法》对责任追究方面与以往相比,提出了凡是发生人员伤亡、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,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,根据事故情况、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这是过去没有的。对重特大火灾,国务院早有规定,10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,30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。过去亡10人以下,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。
  
  这次《办法》提出,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,3人以上的,也就是根据火灾的标准来说,3人以上叫较大火灾,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较大火灾,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;1人以上3人以下,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。根据调查结果,做出相应处理。
  
  此外,《办法》还对社会单位责任分为三个层次,将消防救援区分为一般单位、重点单位和高危单位。
  
  对一般单位,相对要宽松一点,在这里面都有一些规定。
  
  其次,重点单位,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要进一步,比如,要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、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,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、物防设施,而且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进行员工培训等等,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,建立智慧消防宝平台,提升消防巡查远程监控管理水平。
  
  第三,高危单位要更上一个台阶。重点单位就是容易发生大火的场所,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。高危单位就是超高层建筑、高层公共建筑、超大型的综合体,在城市里带标志性的这些单位,发生问题影响大、损失大。对高危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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